政改_如果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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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 王恺雯】重新起航!2021年3月30日,香港特区选举制度迎来重要改革。 3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北京闭幕,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获得全票通过。这两个附件规定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办法,其内容相比之前有了较大的修改,例如选举委员会规模由1200人增至1500人,原有的117个区议会席位全部取消;立法会...

【文/观察者网 王恺雯】重新起航!2021年3月30日,香港特区选举制度迎来重要改革 。

30日上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北京闭幕,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获得全票通过。

这两个附件规定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办法,其内容相比之前有了较大的修改 ,例如选举委员会规模由1200人增至1500人,原有的117个区议会席位全部取消;立法会议员则由70席增至90席,近半数议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 ,分区直选议席大幅下降 ,两个区议会功能界别也已消失。

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认为,此次亮点之一就是区议会不再纳入选举委员会中,这是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七条的精神 ,让区议会“去政治化 ”,回归到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功能,而不是成为反中乱港分子破坏“一国两制”的平台 。

与此同时 ,基本法附件一 、附件二还明确了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委会委员、行政长官及立法会议员三种候选人的资格。

而随着基本法原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的废止,此前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五步曲”也不再适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30日指出,这些宪制性制度安排 ,把坚持“一国 ”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对特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结合起来,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这一根本原则,对于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 ”制度体系 ,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

选举委员会:剔除区议会组别 ,设内地港人团体代表

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 、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 ,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根据新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选举委员会委员增至1500人,并扩大至五个界别:

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 300人

第二界别:专业界 300人

第三界别:基层 、劳工和宗教等界 300人

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 、地区组织代表等界 300人

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 300人

新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还对各界别的划分及名额作出了规定。其中 ,第三届别原有的社会服务界改为“基层”,同时新增基层社团和同乡社团各60席。

而此前占据了第四届别117个选委名额的区议会已被剔除,新增的是156席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 ,以及27席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 。

原属第四届别的港区人大 、港区政协等,被列入第五届别,该界别亦新增了110席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

立法会:议席分布“4:3:2 ” ,直选议席降至20个

香港各界关注的立法会议席分布也尘埃落定。根据新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组成如下: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40人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0人

其中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与之前的立法会议员构成相比,此次新增了40席经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而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由之前的35席降至30席 ,分区直选议员由35席降至20席。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功能团体选举的35名议员来自29个功能界别,新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二中 ,30名议员将来自28个功能界别,原有的区议会界别被取消,医学界和卫生服务界合并为医疗卫生界 ,并新增港区人大港区政协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 。

区议会“去政治化”,回归“为社区居民服务”

无论是选举委员会还是立法会,区议会组别/界别均已消失。

对此 ,人大常委谭耀宗认为,这一次亮点之一就是区议会议员不再纳入选举委员会中,这是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七条的精神 ,让区议会“去政治化 ”,回归到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功能,而不是成为反中乱港分子瘫痪政府 ,破坏“一国两制”的平台。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七条 ,香港特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 、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邓中华30日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指出 ,区议会是香港的区域组织,本应在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但近年来 ,区议会运作已严重偏离了基本法第九十七条。

邓中华认为,之所以如此,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区议会议员大比例成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成员 ,并在立法会中占有较多席位,变相地改变了区议会的性质和定位,使区议会在香港特区政治生活中影响过大 ,甚至成为一些人从事反中乱港活动的重要平台。要促使区议会回归基本法对它的定位,就必须取消其在选委会和立法会中的席位,削弱它的政治功能 。

邓中华表示 ,中央有关部门在前一阶段听取香港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时 ,很多香港人士呼吁取消区议会在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中的席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认真研究后采纳了这一意见。作出这一修改,将促使区议会回归原本的职能、定位,做好地区服务工作。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邓中华 新华社视频截图

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

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 、附件二的另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委会委员、行政长官及立法会议员三种候选人的资格 。

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港警国安部门的审查情况,就选举委员会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 、立法会议员候选人 ,是否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意见书作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邓中华表示 ,作出这一规定,其目的就是既要确保有关候选人符合参选年龄、国籍 、居留权 、有无犯罪记录等一般性的资格要求,还要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以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 。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特首林郑月娥30日下午会见媒体时表示,香港本身已有选举主任的职务制度 ,鉴于选举主任被质疑如何单独承担 ,因此现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替代选举主任的工作。林郑月娥介绍,会控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数,将由特区的主要官员担任 ,中央方面可以充分信任

此外,基本法附件一指出,选举委员会设召集人制度 ,负责必要时召集选举委员会会议,办理有关事宜。总召集人由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担任,总召集人在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

“五步曲”程序不再适用

根据原有的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及有关修正案 ,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依照以下程序:

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两个选举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议案, 并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及

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予以通过或备案。

上述程序亦被称为“政制发展五步曲 ”。

不过,今年3月5日,王晨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说明中明确表示 ,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经依法公布施行后 ,原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同时废止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3月30日接受新华社访问时指出,根据上述规定,基本法原附件所规定的“五步曲”程序不再适用。

张勇表示 ,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行政长官产生办法 、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方式征求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据此规定 ,今后如果需要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当遵循新修订的附件一和附件二所规定的法定程序,不采用“五步曲”程序 ,也不存在所谓的“双轨并行 ” 。

“‘双普选’仍是香港民主发展的既定方向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 新华社视频截图

中央通过“决定+修法 ”的方式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后,“双普选”目标是否仍然存在?对此张勇指出 ,所谓的“双普选”目标,概括来说,就是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将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最终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张勇表示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是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并没有修改包括上述两个条款在内的基本法正文。“双普选 ”目标仍然是香港基本法的明文规定,仍然是香港民主发展的既定方向 。这一点没有任何改变。

张勇指出 ,香港回归后,中央政府始终支持并推动香港特区发展民主。早在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作出决定,明确规定2017年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 ,其后立法会议员也可以由普选产生 。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一次作出决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实现普选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这些年香港民主发展裹足不前,纷争不断 ,“双普选”目标遥遥无期,完全是反中乱港势力刻意阻挠破坏的结果。在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全面实现“爱国者治港”之后,香港民主发展的道路会越走越顺 ,“双普选 ”目标会更早到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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